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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中介苦心規避限購 買不成房子還花冤枉錢

  三年前,在廣州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許女士簽訂瞭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想買下羅某在番禺某知名樓盤的房子,價值128萬元,首付38萬元。雙方約定,同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手續,中介服務費為16000元。

  許女士坦白,自己是心水那房子,但自己屬於限購對象。中介得知後,稱"自有辦法"。中介出主意,要幫她妹妹辦理納稅證明,用她妹妹的名義辦理貸款和過戶手續。許女士也沒多想,爽快地支付一半中介費和相關辦稅費用,共一萬多元。

  不想,這事還是黃瞭。一研究政策,自己妹妹也是限購對象,房子終究沒法買成。許女士一想,這中介本應知道她和妹妹都是限購對象,還讓她簽訂三方合同,不是訛人麼?於是要求中介把一萬多元的錢還回來。

  協商不成,鬧到瞭法院。但中介公司卻說,是許女士聲稱自己可以解決好問題,還私下委托中介人員幫忙手續。中介公司不但不賠償,還提起反訴稱已經履行瞭中介服新竹竹東房貸務,許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許女士應繼續支付剩餘中介費和違約金共四萬多元!

  番禺法院一審理,識破瞭雙方重劃區釣蝦場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信貸房屋買賣都存在惡意規避限購僥幸心理,決定"各打五十大板"-誰的訴求都不支持!

  地點:廣州番禺人民法院

  結果:許女士不應追回中介費,中介也不該追索賠償。

  理由:許女士作為買方,對自己及妹妹是否符合購房資格應負有必要的審慎義務,明知屬於限購對象,仍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許女士自行承擔。中介已經提供瞭訂約機會並促成簽訂合同,根據公平原則,許女士不應追回中介費。而作為專門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專業組織,中介應當清楚相關的政策法規,並如實告知買賣雙方。可見,中介未能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郭海燕 馬偉鋒)

新聞來源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14-11-17/07492985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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